新修订《信访条例》解读
1、问:为什么要对现行的《信访条例》进行修订?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这个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根据信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及时进行修订。
2、问:这次《信访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3、问:针对近年来有些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等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为此,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三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4、问:近年来,一些信访人认为在基层信访不解决问题,频繁进省城或进京走访,信访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又使各级行政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处理,加重了社会管理成本。这次条例修订提出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主要有哪些规定?
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样,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为此,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这样规定,一方面方便信访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并查询其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另一方面,方便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访事项并及时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解决,也可以减少各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受理、办理。
针对近年来存在的重复访等问题,条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5、问: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6、问:目前,一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请问条例对解决这些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为此,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
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是,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说明理由。
四是,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问:目前,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工作繁重,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履行工作职责的若干问题,社会各界对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机构在处理信访事项中的应有作用很关注,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意见,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促进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定位、工作原则以及工作机制等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二是,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8、问:如何强化信访工作责任?
答: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条例明确了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应当直接转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说明理由。条例强化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予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9、什么是信访监督?
答:信访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党和政府揭发、检举、控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信访监督,在社会的治理、纠正不正之风、处理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概括起来,信访监督具有下列性质:
信访监督是一种宏观监督与具体监督相结合的监督。
信访监督具有两重性和双向性。两重性就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监督的结合。双向性就是互相监督,信访人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也监督信访人。
信访监督是具有很高权威的监督,包含着对监督者的监督。
10、问: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条例指出,公民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须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1、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6类行为明令禁止,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
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条例将多年来实行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信访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起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12、问:新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信访人针对或不服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成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这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成员)主要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被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这一调整应该具有什么深远法治意义?答:新条例的规定,明确信访人针对这五类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不服的,属于行政机关信访的受理范围。这既与现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衔接,也与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定位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将处理、化解民间纠纷等功能从行政机关信访受理范围与信访功能中分离出来,符合我国信访制度渐进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信访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
13、问:新条例第六条首次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范围,即县级以上政府信访机构是本级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赋予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督查、调研和指导等职权。这一规定有何意义?
答:第六条对于政府信访职能的规范很有必要,它将使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更为公开明晰,这与我国新一届政府提出的法治、责任、透明目标相吻合。新条例第七条还规定将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切实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新条例规定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取消了原条例中内容较为虚泛和难以操作的奖惩与处罚一章,增加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即明确政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活动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据公务员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处理信访事项和信访人违法进行信访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14、问:新条例第四条确立信访工作原则,从原来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一改变意味着什么?
答:信访工作实践中,“归口”的含义一般是指对办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归属部门或单位的认定,遇到“条”“块”交叉时如何归口办理,容易产生认定困难和矛盾,也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间相互推诿责任提供了客观条件,损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属地管理并不排斥“归口办理”信访事项,就信访工作而言,属地管理的内涵应当更加丰富,即无论是属“条”还是属“块”的信访事项,其所在地的政府都应承担起管理职责,尽快明确办理部门并督促解决。
15、问:信访人应到哪里走访反映情况?
【篇二:学习新《信访条例》的几点体会】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一、必须畅通信访渠道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二、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地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三、必须强化工作责任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
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该县(市)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四、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篇三:信访条例解读】
《信访条例》解读
2005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共7章51条,该条例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为什么要修改现行《信访条例》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作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为了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信访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把信访工作初步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越级进京走访增势迅猛。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采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政策上的原因,也有工作上的问题。从制度层面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信访条例》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全国人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
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二、《信访条例》确立的主要原则
维护社会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次对《信访条例》的修改中,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条例》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基本原则来研究、确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和主要制度。为了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具体原则,这些具体原则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原则的要求。
(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为此,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二是,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三是,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
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条原则是在总结信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判断是非、衡量各种要求是否合理的准绳,也是统一各方思想的依据。解决问题,纠正错误,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初访”,不能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
来源 高邮市人民政府管网